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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引领结硕果

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13-10-12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创新性认可制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制度研发过程中坚持以科技为引领,按照“科技开发、体系建设、标准研制、技术评价、应用转化,同步进行”的总体思路,力图最高效地促进科技进步,最快速地推动高新技术标准化和产业化,最及时地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

  CNAS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先后承担并完成了2项国家科技课题、2项总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近千万。通过一系列的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建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认可制度,促进了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一等奖1项、标准创新二等奖1项。

  目前,CNAS参与的多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技成果被应用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相应的国家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被卫生部、农业部作为开展高致病性传病原活动资格的条件;被科技部作为承担高致病性传染病研究项目的资格条件;被解放军总后勤部采纳,建立了军队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认定体系并良好运行,应用于国家重大基础工程建设。获认可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在SARS防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玉树救灾、60年国庆、H7N9防控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背景资料:

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发展大事

  2003年7月2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特急函,正式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起草《生物安全实验室评价准则》。时值SARS疫情爆发,当时我国仅有几个所谓的P3实验室,但无标准评价是否能达到从事SARS研究的要求,没有移动P3实验室,更没有P4实验室。在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认可中心组织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军科院等部门的权威机构共同攻关。

  2004年4月5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正式得到批准并发布,标志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步入了科学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生物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其中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法授权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2006年整合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认可工作。2005年6月2日,我国颁发第一张P3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

  2013年1月18日,“P3和P4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与应用”项目荣获2012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是我国认证认可领域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截至2013年8月31日,共有53家生物安全实验室通过认可,其中42家三级实验室,11家二级实验室。认可制度为确保我国生物安全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