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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
认可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认可流程
收费标准
其他说明

(一)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

(二)CNAS-CL01-A002: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三)CNAS-CL01-S04:2018《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

(四)其他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1、“EPA 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为已获 CNAS 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认可范围内包含 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以及甲醛测试方法 ASTM E1333《大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和释放速度的标准试验方法》或 ASTM D6007《小型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的标准试验方法》。

2、“EPA 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满足 CNAS 对检测实验室的所有认可要求,

包括 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以及本文件规定的认可特殊要求。


1、在“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系统”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概况、基本信息、关键场所一览表、场所相关信息、认可合同、附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

2、实验室初次申请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时,应提供参加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简称CARB)组织的甲醛排放实验室间比对,或者在可获得的情况下,参加美国环保署(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的相关信息。

3、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系统”基本信息实验室类别中勾选EPA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并在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中列入并标注拟申请蓝牙检测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


(一)认可委(秘)(2022)14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22版)》;

(二)CNAS-RL03:202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