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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NAS-CV01《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9);
(二)CNAS-CV02《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采用ISO 14065);
(三)CNAS-CV03《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南》;
(四)CNAS-CV04《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 14065:2020)标准的应用要求;
(五)CNAS-CV05《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
(六)CNAS-SV03《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七)其他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一)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5.1.1 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机构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2)机构或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3)按照CNAS-CV01、CNAS-CV02、CNAS-CV03以及其他适用的认可规范建立了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至少6个月,且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已开展过一定数量的审定/核查项目,且满足相关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方案的要求;
(5)已对申请认可的审定与核查领域可能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安排;
(6)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7)机构已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
(8)其他,适用时包括相关部门的资格批准材料。
(二)CNAS-SV03《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R1.1 申请条件
R1.1.1 申请人应满足 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中 5.1.1 条款的要求。
R1.1.2 除满足 R1.1.1 的要求外,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批准资质;
注:考虑到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尚不成熟,本条款作为阶段性要求在试行期间应用。
(2)按照一个或多个产品碳足迹信息方案和核查方案开展核查活动,且核查的基本依据为 GB/T 24067《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标准;
(3)已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产品碳足迹核查项目,且已全面覆盖拟申请的认可业务范围大类;
注:“完整”指从“签约”到“陈述签发”,已完成全部核查活动。
(4)具有 10 名(含)以上具备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活动能力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有两年及以上相应大类(见附录 1)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5)开展的审定与核查活动或其他涉碳合格评定活动未发生因数据质量或造假等严重问题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情况。
(一)纸质申请材料
1. 认可合同(见CNAS-AC01认可申请书附件);
(二)电子版申请材料
1. “认证机构认可业务管理平台”填写认可申请书。
2. 认可申请书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认可委(秘)(2022)14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22版)》;
(二)CNAS-RV04《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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