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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
认可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认可流程
收费标准
其他说明

(一)CNAS-CV01《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9);

(二)CNAS-CV02《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采用ISO 14065);

(三)CNAS-CV03《温室气体 第三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南》;

(四)CNAS-CV04《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 14065:2020)标准的应用要求;

(五)CNAS-CV05《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

(六)CNAS-SV02《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七)其他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一)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5.1.1 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机构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2) 机构或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认可资格的情况;3) 按照CNAS-CV01、CNAS-CV02、CNAS-CV03以及其他适用的认可规范建立了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至少6个月,且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 已开展过一定数量的审定/核查项目,且满足相关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方案的要求;

5) 已对申请认可的审定与核查领域可能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安排;

6) 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7) 机构已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

8) 其他,适用时包括相关部门的资格批准材料。

(二)CNAS-SV02《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

R1.1 初次认可申请与受理

申请机构除满足 CNAS-RV01 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R1.1.1 申请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认可,应先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格批准。

R1.1.2 开展审定与核查项目数量要求:

a) 申请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认可的,依据 ISO 14064-1 标准核查过 2 个组织;

b) 申请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审定或核查认可的,已按 ISO 14064-2 标准审定或核查过 2 个项目。对于已先行指定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c) 商定程序(AUP)不能单独申请认可的,可以随相关标准的核查认可同时申请,也可在已获认可核查范围基础上,申请扩大认可范围。

R1.1.3 申请机构在申请认可前开展涉及温室气体审定或核查或类似涉碳类合格评定活动出现数据质量或造假等严重问题,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CNAS 将不受理认可申请。

(一)纸质申请材料

1. 认可合同(见CNAS-AC01认可申请书附件)。

(二)电子版申请材料

1. “认证机构认可业务管理平台”填写认可申请书;

2. 认可申请书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认可委(秘)(2022)14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22版)》;

(二)CNAS-RV04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