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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1)
(二)CNAS-SC14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三)《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018 年第 5 号)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 号)(五)其他相关的认可规范文件
(一)已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二)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三)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已有效运行 6 个月,且已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
(四)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审核人员,建立并实施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能力分析评价系统;
(七)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八)运行成熟的中文版受控的质量体系手册和程序;
(九)提交满足要求的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
(十)具备风险控制机制,含风险评估报告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十一)具备公正性管理机制,该机制应覆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需提交公正性分析报告及采取的措施。
(一)纸质申请材料
认可合同(一式两份)
CNAS-AC01:认可申请书(1份)
(二)电子申请材料
1、“认证机构认可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业务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一)认可委(秘)(2022)14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22版)》
(二)CNAS-RC04:2022《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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