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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二)CNAS-SC26《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三)其他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CNAS-SC26《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R1.1 认可申请
R1.1.1 对于已获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向 CNAS提出认可申请:
1) 复合木制品行业的相关经验。
2) 自有或者分包检测实验室已经被 EPA 承认的实验室认可机构依据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要求》进行了认可,且认可范围包括 40 CFR PART 770以及 ASTM E1333 和/或 ASTM D6007。
3) 具有从事或验证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检测的经验,包括 ASTM E1333 和/或ASTM D6007 方面的经验,以及评价检测方法相关性的经验。如果认证机构仅有ASTM D6007 的经验,需要与另一个具有 ASTM E1333 经验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合同。
4) 至少实施了一个完整的复合木制品的认证项目。
对于未获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应同时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1 条款要求。
(一)纸质申请材料
1. 认可合同(见CNAS-AC01认可申请书附件)。
(二)电子版申请材料
1. “认证机构认可业务管理平台”填写认可申请书;
2. 认可申请书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认可委(秘)(2022)14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2022版)》;
(二)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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